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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金融、保险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经批准提取应上交主管部门(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次年二月底前仍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