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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实施意见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拓宽农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探索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路子,省政府决定选择几个已具有一定开发条件和加工出口基础的区域建立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现就开发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指导思想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最近提出的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精神为指针,积极贯彻实施我省经济国际化战略,以大力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向现代农业推进为目标,加快我省农业开发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步伐,更多地吸收利用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的综合开发水平和出口创汇能力,为全省农业的对外开放和农业现代化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二、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基本原则(一)在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确保粮棉油总量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促进我省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的发展。
(二)在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下,以科学规划为依据,充分做好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使三个效益协调发展。
(三)充分利用当地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中外客商直接投资荒山、荒地、荒水、沿海滩涂等进行资源性成片开发。
(四)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产品为龙头,走种养加销一条龙、科贸工农一体化发展路子,大力发展创汇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五)在人多地少地区试办现代农业示范开发区,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农业新品种、新科技进行试验、示范、推广,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推进全省农业向现代化迈进。
三、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和支持全省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除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农业开发区直接投资,进行农业资源性开发。1.国内外客商投资国有、集体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等农业资源性成片开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在土地出让、出租价格方面给予优惠。其出让价格的最低保护价可为同类非农业用地出让省保护价的50%。2.国内外客商投资围滩或垦荒造田的,经有权部门批准,按合同或协议投资额的多少,对新增土地免交土地使用费10-15年。3.国内外客商投资利用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举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收获年度算起,免征农业税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二)鼓励外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在农业开发区内从事农业开发加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按照国家优惠政策和通过财政返还补足差额的办法,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优惠政策以后的10年经营期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农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要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禽)、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进口税收。
(四)放宽利用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可适当放宽;种植养殖省内空白品种,其产品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五)在农业开发区内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鼓励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到农业开发区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兴办项目,进行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转让,领办、兴办科技或创汇生产经营实体,促进科技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1.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2.省科委、计经委、农林厅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高科技项目时,把农业开发区作为优先安排对象。3.鼓励科技人员到农业开发区工作。经批准到农业开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应允许保留其编制职级3-5年,工资待遇按开发区的有关标准执行。
(七)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1.农业开发区经批准可以成立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多方筹措、综合利用开发资金。2.积极引进各种外资,大力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3.积极争取农业开发银行的信贷支持,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有效益的农业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4.省计经委、科委、农林厅、水利厅、农业资源开发局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开发区的基本建设项目、高科技农业项目和荒山、荒水、荒地开发项目,优先列入计划。省、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专项贷款、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土地复垦资金、农村改革试验区资金时,优先给予考虑。5.省财政从1996年度起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支持开发区农业开发项目的建设。6.农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的各项规费,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滚动发展。
(八)为有利于农业开发区直接对外开展进出口业务,报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赋予农业开发区的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九)省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帮助农业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在市场动态、科技信息、计划安排、项目审批,资金供应等方面给予服务和指导,以促进农业开发区的快速发展。
(十)台胞、侨胞、港澳同胞在省级农业开发区投资,比照享受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19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