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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特对选民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学生,均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城市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分驻在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参加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户口在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民登记,市辖区不予登记。
?(三)外地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当地选举的,可持其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证明,予以登记。
?(四)当地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当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以就地登记参加选举,但应通知其原选区。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受选区委托,派出单位可以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所属的选区登记。
?(六)退休、离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或在所属管理单位选区登记。
?(七)选民不在户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或委托他人投票选举。
?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改变户口的依据:
?长期在现居住地参加劳动确已安家定居的;
?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的;
?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确有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
?(八)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九)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十)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的,应予登记,发给选民证。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
?(十一)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由所在单位选区登记,参加地方选举;
?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登记。
?198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