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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7]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6]15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中第二条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省昆剧院、京剧院、锡剧团、扬剧团、淮剧团、人艺、歌舞剧院等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文化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的捐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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