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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三市局、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局苏地税发(1995)2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于1996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及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半年度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分析报告应于当年的7月30日前报到市局。
?二、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213号文精神《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的行次逻辑关系如下:1行=2行十18行10行=6行十(一)7行15行=11行一12行十13行一14行16行=(11行一12行)十6行17行=10行一11行十12行三、各地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的汇算清缴户数应与实际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一致,如有不符,将酌情扣分。
?四、以上意见,自九五年度汇算清缴起进行考核。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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