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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擅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1994年11月16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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