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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社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6)22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1、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应独立承担放款损失,但考虑到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从1997年度起,其呆帐的核销程序原则上按《规定》第三种核销程序执行。为便于管理掌握实际执行情况,开始时由县联社申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定。
?2、凡不实行《规定》第三种核销程序的,其呆帐核销程序按《规定》第二种核销办法执行。但一个县联社在一个年度内只能执行一种核销办法。如县联社需要变更核销程序的,需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县联社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二、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根据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如下审批权限:
?1、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30万元(含)以内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省辖市郊区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应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
?2、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后,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3、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后,由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签章后再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
?三、贷款呆帐核销报送的材料:
?为规范贷款呆帐的核销工作,贷款呆帐申报核销必须报送如下资料:
?1、贷款呆帐核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借款人(或借款单位,下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受灾或死亡、失踪前生产经营状况及贷款发放过程;破产或被撤销、解散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清偿过程及财产清偿分配情况,信用社受偿及贷款损失情况;申报核销贷款呆帐金额;应吸取的教训及对重大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
?2、贷款呆帐核销申请审核表;
?3、法院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书;县、乡政府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被撤销、解散的文件;气象、消防、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文件的复印件。
?5、借款人、担保人的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6、法院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7、信用社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变现清单及变现损失证明。
?8、借款合同、借据及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帐等会计凭证复印件。
?为便于审核和归档保管,上述材料需加具“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材料封面”和“目录”,逐户装订成册,逐级审核上报。同时填制:“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明细表”,作上报材料的总封面。于每年九月底前一起上报。
?四、其它问题:
?1、收回已核销贷款计提劳务费的比例问题。信用社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可按一定比例计提劳务费,根据《规定》第八条的原则,具体比例确定为:
?收回已核销贷款数额提取比例1万元(含)以下10% 1万元-5万元(含)以下?8% 5万元-10万元(含)以下?? 5% 10万元以上?2%信用社内部职工计提劳务费的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下浮20%. 2、“每笔贷款呆帐损失”的执行口径。本通知所称“每笔贷款呆帐损失”是指截止到信用社申请核销贷款呆帐损失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累计数。信用社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每户应核销的贷款呆帐损失,不得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手段,此类现象一经发现,视同违纪处理。
?五、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参加核销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对外宣传,以防由此而产生废帐等不良倾向,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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