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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
?3、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4、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5、其他类型的较大案件。
?(四)报告方法“一”、“二”、“三”类案件报告书一式三份,县(市)稽查分局报省稽查分局同时抄报省辖市国税局。
?(五)单项报告的案件仍应汇总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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