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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费的筹集与上缴 ?(一)管理费的筹集。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筹集应根据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尽量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的精神,坚持收支平衡、节约开支的原则,按规定筹集管理费。信用社原则上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5%上缴上级管理费。对少数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因特殊情况,筹集的管理费不足以维持日常管理所需开支,需适当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应由县联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和省辖市、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管理费的上缴比例。信用社上缴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管理费的比例为营业收入的0.05%,上缴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费的比例为营业收入的0.15%,上缴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费的比例为营业收入的0.20%,上缴县联社管理费的比例为营业收入的2.10%. ?(三)管理费的上缴时间。信用社应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应缴管理费上划县联社;县联社按规定比例留下本级提留部分,其余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上划市农金改办;各市农金改办留下本级提留部分,其余应于1月30日前上划省农金改办。但管理费收入较少的县联社,对辖内信用社应上缴的管理费可根据营业收入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对信用社未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一般管理费和专用管理费。其中省级以下一般管理费和专用管理费的比例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专用管理费的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总额的40%. ?二、管理费的使 ?(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属于"固定资产购置费"开支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应将有关资料报上级信用合作社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购置。购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造价;土建工程和装璜必须在当地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按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要聘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决算要经有关部门审计。 ?(二)管理费的筹集和作用仍采取预决算管理办法。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根据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一式三分,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一般管理费和专用管理费必须分别建帐管理,一般管理费可以转为专用管理费,但专用管理费不得转为一般管理费使用。年末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结余,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必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管理费数额。 ?(四)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发生"专用管理费"所列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应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本级专用管理费中列支;本级专用管理费不足列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章后,报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在上级主管部门"专用管理费"中列支。对"区域性培训教育设施的购建支出",应由省农金改办提出申请,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各市农金改办对县(市)联社的管理费收支情况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农金改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管理费开支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管理费年度预(决)算审批表(略) ?三、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略) ?四、申请拨补管理费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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