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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整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6)225号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贷资产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城市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金融服务社(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 ?第三条??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续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如下审批权限: ?一、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经县国税机关审核后,由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一、城市信用联社和县(市)国税局认定核销的程序。凡在县(市)内的信用社由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连同《信用社核销呆帐损失申请表》上报县(市)国税局,由县(市)国税局审核认定后,报省辖市国税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销;属于在省辖市内的信用社,由城市信用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逐笔审核认定后,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申请表》,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销。 ?二、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可以由合作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合作银行把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上年未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未呆帐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合作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连同贷款呆帐一并上划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会同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核销。 ?第七条??贷款呆帐核销报送的材料: ?为规范贷款呆帐的核销工作,贷款呆帐申报核销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借款人(借款单位,下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受灾或死亡、失踪前生产经营状况及贷款发放过程;破产或被撤销、解散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清偿过程及财产清偿分配情况;信用社受灾及贷款损失情况,申报核销贷款呆帐金额;应吸取的教训及对重大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 ?2、贷款呆帐核销申请审批表; ?3、法院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书;县、乡政府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被撤销、解散的文件;气象、消防、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担保人、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文件的复印件。 ?5、借款人、担保人的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6、法院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7、信用社受灾财产(含抵扣财产)变现入帐等会计凭证复印件。 ?为便于审核和归档保管,上述材料需加具“江苏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材料封面”和“江苏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材料目录”,逐户装订成册,逐级审核上报。同时由市国家税务局填制“江苏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统计表”,作上报材料的总封面一起上报。 ?第八条??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九条??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劳务费。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它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计提劳务费的具体比例如下: ?收回已核销贷款数额提取比例1万元(含)以下??10% 1万元-5万元(含)以下?? 8% 5万元-10万元(含)以下??5% 10万元以上3%信用社内部职工计提劳务费的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下浮20%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每笔贷款呆帐损失”是指截止到信用社申请核销贷款呆帐损失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贷款呆帐的累计数。信用社及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每户应核销的贷款呆帐损失,不得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手段,逃避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批,此类现象一经查实,视同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参加核销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对外宣传,以防由此而产生废帐的不良倾向,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有关会计分录(略) ?2、城市信用合作社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请表(略) ?3、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统计表(略) ?4、江苏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材料封面(略) ?5、江苏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材料目录(略) ?6、江苏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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