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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业务代理规程(试行)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保证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税务代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税务代理人员,都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国税业务代理工作。 ?第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以下称委托方)单项代理业务委托或多项代理业务委托,必须确定承办受托代理事项的税务代理人员,并和委托方签订协议。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方单项业务代理,必须与委托方签订《税务代理委托方》(附式样一)。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机构、委托方名称、代理事项、收费金额和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等内容。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方多项业务代理,必须与委托方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附式样二)。协议书应载明代理机构、委托方名称、委托代理项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税务代理人员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办理税务事宜,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出示税务代理人身份证件及税务代理协议书(或委托书),经确认后才能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税务代理协议书(委托书)有效期满,委托协议书届时无效,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已死亡; ?(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 ?(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程序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委托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章 税务登记代理 ?第九条 代理税务登记 ?一、收集、整理资料。税务代理人员代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及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2、银行帐号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 ?4、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5、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申请、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税务登记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表》。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所填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比,税务代理人员应签署意见并交委托方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 ?四、报送。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核后的《税务登记表》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代缴办证工本费。 ?五、领取、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领取税务登记证和退还的一份《税务登记表》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并及时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接收时,由经手人签字。 ?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代理比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条 代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收集整理资料。税务代理人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委托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二、申请、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变更税务登记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所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表中各栏目的指标、口径及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完毕后,由税务代理人员签署意见,并交委托方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 ?四、报送。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后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代缴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领取、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领取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证件、资料,连同税务机关退还的一份变更税务登记表及时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接收时,由经手人签字。 ?第十一条 代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收集、整理资料。税务代理人员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委托方收集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有关文件、批复和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如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税收缴款书、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履行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如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缴款书等。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代理人员应当提示纳税人缴清欠缴的款项。 ?4、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等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申请、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代为填写。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所填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对表中各栏目的指标、口径及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完毕后,由税务代理人员签署意见,并交委托方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 ?四、报送。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核后的《注销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未缴销的发票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领取、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领取批准核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税务登记表一份,连同退还纳税人的证件、资料,及时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接收时,由经手人签字。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换证、验证的代理参照第六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发票购领代理 ?第十三条 代理领取《发票购领簿》。 ?一、收集、整理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方收集整理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3、发票购领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4、发票购领经办人持证上岗证书。 ?二、填表。税务代理人员在了解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对符合税务机关发票购领条件的,填写《购领发票申请报告》。 ?三、审核、申请。对《购领发票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代缴工本费。 ?四、领取、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发票购领簿》及其他退还纳税人的证件、资料及时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接收时,由经手人签字。 ?第十四条 代理发票购领。 ?一、收集整理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方收集下列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务代理协议书; ?3、税务代理人员上岗证书; ?4、税务代理人员身份证明; ?5、上期购领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填表。税务代理人员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填写《购领申请表》。 ?三、报验。税务代理人员将上期购领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持簿购领发票。购票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务代理人员应持《发票购领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并代缴发票工本费。 ?五、送交。税务代理人员购领发票后,应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立即将购领的发票、工本费收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送交委托方。委托方验收后由经手人签收。 ?第四章 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代理 ?第十五条 代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辅导。由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委托方申报的税种,在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申报时间等进行辅导,以便委托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收集整理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方收集整理下列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汇总清单; ?3、销售收入凭证、资料;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征收、后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等; ?7、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证明;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证明。 ?三、填写纳税申报表。由税务代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纳税申报表》,依据委托方提供的上述资料代为填写。 ?四、审核。由税务代理人员对《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误差,应及时改正。 ?五、申报。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理电子申报。通过公用电话网或其他联网方式,将纳税申报信息传输至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六、签收。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在与委托方约定的日期内,将申请表回执联送交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签收。 ?第十六条 代理缴纳税款。 ?一、由委托方在缴纳税款期限内,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银行预储不低于应纳税款数额的存款。 ?二、税务代理人员接收委托方开具的与应纳税款数额相符的银行汇票或税款专项支票,在税款缴纳期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 ?三、由税务代理人员将缴款书收据联和其他凭证、资料及时送交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签收。 ?第十七条 代理延期纳税手续。 ?一、收集整理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收集下列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及有关资料; ?2、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及所属时期; ?3、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及补缴计划; ?4、税务机关规定附报的其他资料。 ?二、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延期纳税申请表》,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填表。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照延期纳税管理的规定,对《延期纳税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由代理人员签署意见并交委托方签字、盖章。 ?四、报送申请。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延期纳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五、领取、送达文书。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税务代理人员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领取《延期纳税申请表》回执联,及时送交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签收。 ?第五章 退还税款代理 ?第十八条 代理申请出口退税 ?一、收集整理申报退税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方收集整理下列资料。 ?(一)委托方是外贸企业的,税务代理人员应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1、出口退税货物出口凭证装订册。含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销售明细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等。 ?2、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等。 ?3、《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请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各表均一式四份。 ?4、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出口企业,还须报送申报软盘。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装订的内容、顺序一致。 ?(二)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税务代理人员应收集、整理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与销售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三)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4)03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应的凭证资料。 ?二、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由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填写。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1、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完毕,税务代理人员签署意见,委托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四、报送。由税务代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和有关资料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领取、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主管税务机关的退库凭证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接收时签字。 ?第十九条 代理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先征后返”退税。 ?一、收集、整理申报退税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方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应返还税款所属时间的纳税申报表; ?5、应返还税款所属时间的财务报表; ?6、已征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并由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填写。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1、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申请退税的比例和数额是否准确。 ?3、附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四、报送。由税务代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和附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领取、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主管税务机关的退库凭证及其他退还资料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接收时签字。 ?第二十条 税务代理人员代理校办企业先征税后返还退税业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退税业务和代理其他各类政策性退税业务、多缴税款退税业务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审查纳税情况代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审查纳税情况。 ?一、收集资料、熟悉情况。 ?1、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 ?2、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处理情况; ?3、收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检查资料、纳税自查资料; ?4、了解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审查,做好工作底稿。由税务代理人员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确定的税种、所属时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帐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审查核对,对审查的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形成纳税情况审查工作底搞。 ?三、客观、公正制作审查报告。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制作纳税情况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的税种、所属时间、纳税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纳税情况审查报告一式三份,由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签章后,一份由税务代理机构留存,二份连同纳税情况审查底稿送交委托方签收。 ?第七章 建帐建制代理 ?第二十二条 由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针对委托方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帮助委托方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由税务代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帮助委托方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定期记帐、算帐、报帐等。 ?第八章 受聘税务顾问和税务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方的聘请后,由税务代理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指定专人承办税务顾问事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顾问应向委托方提供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税务问题的咨询,可对委托方生产、经营中的重要项目进行税收策划。 ?第二十七条 税务顾问应定期上门提供和税务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有特殊情况需要咨询时,应做到及时服务。对委托方提出的重要问题咨询应予以及时、准确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税务顾问应帮助委托方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辅导、协助委托方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税务顾问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每年应召开1-2次委托方座谈会,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并集中解答有关问题。并及时提供税收、财务方面的资料、汇编、刊物等。 ?第三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方的税务咨询,必须指定税务代理人员专门办理,在提供税收、财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咨询时,必须出具书面咨询材料,交委托方签收。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代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一、由税务代理人员根据委托方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内容收集、整理下列资料: ?1、税务机关发出的与复议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书; ?2、委托方与税务行政复议内容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 ?3、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4、与税务行政复议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填表。由税务代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要求代为填写。委托方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代理人员应提示委托人按规定期限先缴清税款、滞纳金。 ?三、审核。由税务代理人员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核。 ?1、审核税务行政复议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以后,由委托方签名盖章。 ?四、申请答辩。由税务代理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受理以后,由税务代理人员代为答辩。 ?五、领取、送交。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以后,由税务代理人员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委托方,并由委托方法人代表和经手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税务行政诉讼代理 ?一、审阅资料。按照现行政策,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介绍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委托方是否属国税行政行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填写、审核起诉状。经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人受诉的人民法院购领起诉状。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情况代为填写。同时对起诉状所写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章 其他涉税业务代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收集整理资料。由税务代理人员向委托方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和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3、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的有关资料及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税务代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审核。税务代理人员对申请认定表及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人员签署意见,交委托方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加盖委托方印章。 ?四、递交申请。由税务代理人员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领取、送交文书。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税务代理人员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加盖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退回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及时送交委托方由委托方签收。 ?第三十四条 代理听证 ?一、核对情况、收集资料。税务代理人员针对《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罚幅度,向委托方收集有关资料。 ?二、参加听证。税务代理人员按照委托方的委托,参加听证会,并就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幅度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反映委托方的实际情况,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代理制作其他涉税文书、合同、章程。由税务代理人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直接有效的资料及证件制作涉税文书、合同、章程。经审核后交委托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签收。 ?第三十六条 其他税务业务的代理参照本业务规程相关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税务代理人员未按照协议书(或委托书)规定的内容进行税务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有权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员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代理的,由有权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违反税务代理协议或因代理不当成造成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补税、罚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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