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我市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健全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从全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整顿以来,会计工作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会计信息失真、搞假报表、假决算、虚假成本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防范和解决,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会削弱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切实重视,抓紧抓好。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中,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加强《会计法》的宣传,举办会计法规学习班,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要参加培训,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热潮。
?三、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所辖市、区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考核小组,对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分。1999年市组织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单位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四、各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中应坚持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要随时掌握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开展情况,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并将开展情况通过填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进展表》等形式及时上报我处,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中,严禁向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会计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并按财务隶属关系负责市财政局直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考核、确认和发证;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向市财政局申报确认,由市财政局核发证书;常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对市级私营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其考核,考核合格,向市财政局申报确认,由市财政局核发证书。所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确认和发证。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考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财政厅对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办法所附的《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我对照,自我测评,自行打分,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分在80分以上,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分在100分以上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对照标准进行自行检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三)对照《考核标准》自行打分情况(《考核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及与《考核标准》相关的各项内部制度的书面材料及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考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划,并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考核部门应该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单位实施具体考核,并遵守有关考核程序。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公正无私,专业知识丰富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考核小组成员应熟练掌握考核评分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廉洁自律,实行考核回避制度。公正恰当地提出考核意见,并应做到:
?(一)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
?(二)采取“听、查、评、议”的考核方法。
?1.认真听取申请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关于本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总体情况的汇报。
?2.在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全面了解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核,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结果。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的抽查考核面不得低于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不得低于20%.
?3.考核小组就申请单位的内部制度健全情况及实际执行结果进行评议,提出各自的看法,对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形成一个集中的意见。
?4.对照《考核标准》逐项打分,计出总分,提出考核意见,作出考核结论。考核意见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成员签字盖章等。
?(三)考核结束,考核小组应向申请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详细通报考核意见,并将《申请考核表》经考核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签章后返还被考核单位。
?(四)申请单位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限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并提请考核部门复核。
?第八条??经考核或复核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分在80分以上的、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核发《江苏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江苏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由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单位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人员和总会计师(含副总会计师)或未设会计机构的专职会计人员有一人无会计证上岗的;
?(二)法律规定应当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会计账目严重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账外设账;
?(五)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报送的;
?(七)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及偷税、抗税问题的;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擅自脱离手工账的;
?(九)使用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或未经财政部门评审认可的会计软件的;
?后两项适用于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第十条??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已达不到《考核标准》合格分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经限期内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原颁证部门取消对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确认,并收回《江苏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对凡是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计划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受理其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材料,也不对其从事财会工作三十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考核部门在考核或复核中发现申请单位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为期三至六个月的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江苏省关于对违纪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收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证》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试或评审;对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或对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会计基础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并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并在近两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和其他专项检查中没有发现较大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具体事宜由大检办在确定年度重点检查名单时酌情掌握。
?第十五条??我市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计划在1999年底完成,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延长至2000年底完成,请各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规划,作出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