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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为、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由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经县级以上财税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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