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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及集体企业税收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12号文的规定:
?(一)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二、关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市体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签发的“无锡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市财政、国资局《关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关资产、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锡财工(98)2号、锡国资(98)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有关资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资产的评估确认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资产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要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企业改制前对原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职工宿舍和娱乐设施等,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制“改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审批表”(表式附后)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剥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要继续使用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和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专项管理,单独建帐。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有权资产管理部门缴纳资产占用费,并使用税务发票(或代扣代缴应纳税金)方可计入管理费用,资产占用费不得低于资产应提折旧。股份合作制企业受托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应负担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三)关于资产的提留改制企业在落实债务(含拖欠的税金)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经有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后企业的净资产中进行提留,提留的资产不参与分红。允许提留的资产为:1、拖欠的水费、电费、税金等;2、所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3、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医药费补偿按改制前一年全市人均支出水平,暂按5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提留资产=改制前离退休人数×改制前一年全市医药费人均支出水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