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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税收征管,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农贸市场、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其他市场。 ?(一)农贸市场:以蔬菜、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二)生活资料市场:以日常生活物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三)生产资料市场:以工业性生产资料交易为主的市场。 ?(四)其他市场: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定期不定期市场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有型市场。 ?第三条??凡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其税收征收管理一律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一)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本县(市)企事业单位; ?(三)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外县(市)企事业单位; ?(四)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本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五)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外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市场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办法,可根据不同类型市场、不同下管对象确定相应的征管形式: ?(一)农贸市场一般由1-2名税务干部和若干名代征员设点征收或巡回征收;税源较小的农贸市场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者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二)中等规模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由若干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设点征收。 ?(三)规模较大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成立专业市场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其他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派员巡回征收或委托街道、乡镇或者市场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凡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一)凡在市场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承包、租赁业户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在市场内经营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凡在市场内经营且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摊位证的纳税人,应自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摊位证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凡在市场内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签订承包、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改变承包、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协议终止前,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八条??根据市场内不同征税对象及其不同规模,分别采用下列申报征收方式: ?(一)对市场内的各类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业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及符合规定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帐簿并按规定核算,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对市场内无证经营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可按次、按批现场申报,实行查定或查验征收方式。 ?第九条??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分别情况加强对在市场内经营的纳税人发票购领、保管、使用环节的管理: ?(一)在市场内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发票版本及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二)经核准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不宜由自己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控管监开。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企业和有证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可视其用票量核定购领普通发票的版本及数量。 ?第十条??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个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将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并严格审核以下有关内容: ?(一)购销商品业务书面证明或付款单位接收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二)一次性开票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核实经销货物和资金往来; ?(三)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个人职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可视纳税人开具情况,酌情收取发票保证金和办理纳税担保手续: ?(一)对跨县(市)在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可以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凡偶尔到农贸市场销售货物,一次到货数量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办理纳税实物保或现金保; ?(三)对跨县(市)在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办理一定数量的纳税实物保和现金保; ?(四)办理纳税保证手续时,对现金保和实物保要出具统一规定的收据,并认真进行记录。要做好现金保、实物保的保管工作,各类现金保和实物保一律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要防止变质、丢失、要定期做好清理、盘点工作; ?(五)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实物保可按规定拍卖所保实物,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现金保可以直接抵缴税款入库。 ?第十二条??市场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市场税收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面全年要达到30%以上,其中一般纳税人要达100%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不少于20%.第十三条??市场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征管、稽查资料的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业批文、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摊位证)、法人代表(业主)身份证、承包和租赁协议、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有关手续和批文; ?(二)征收台帐和清册、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调整定额资料、一般纳税人及个体建帐户清册、完税凭证、纳税人停(歇)业报告、现金保、实物保以及纳税担保书及有关登记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三)检查(查帐)报告及原始记录、书证、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签报、审理合议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其他有关资料; ?(四)其他资料。委托代征协议(合同)、委托代征清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资料,税务案件举报提奖资料等; ?(五)企业、有证个体工商户要求按户设立资料袋,农贸市场可按市场建立档案资料; ?(六)按期报送市场税收收入分析表、市场营销情况报表(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市场)。 ?第十四条??加强对代征员队伍管理工作。代征人员一般由街道、乡镇或者市场主办单位聘请,要加强对代征人员上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代征工作;要加强对代征人员思想政治和法纪教育,使其遵章守纪,依法征税。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各地应成立由国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护税协税组织,定期组织活动。要按市场或区域成立由市场主办单位和纳税积极分子参与的协税小组,协税小组应在国税机关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护税协税工作。 ?第十六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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