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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对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不论其是否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应将其纳入征管范围。
?二、各地在摸清辖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由国税系统征管的要严格按《通知》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确保征管工作到位。
?三、凡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是盈利,均须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对有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免税事宜;否则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等对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发的财务管理等具体规定,以及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的一切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凡与国家税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执行。
?五、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对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在我省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单,省局将尽快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尽早下发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