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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单位和个人既从事机动车销售,又从事非机动车和其他商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填开机动车发票和商业零售通用发票。
?2、机动车发票由省国税局按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式样统一印制,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及时对1999年度机动车发票的使用量进行调查测算,编制机动车发票印制计划,于12月25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申请表》。
?3、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的及时正确使用,各地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普通发票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清理缴销旧版发票以后,办理新印制的机动车发票领购使用手续。同时要组织用票单位和个人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帮助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督促其严格按规定填开发票。
?4、对不按规定填开使用机动车发票的,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3号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X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X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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