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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局,市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特制定《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常委发[1998]45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资金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为保障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建立的专项资金,以分级负担为原则,由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实行分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四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安排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中央、省属企业应由财政安排的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划拨给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社会筹集的资金由中央、省属企业向管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从社会保险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中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负担的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失业保险基金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享受“三三制”的企业按市委常委发[1998]45号文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本企业负担;第二类是半停产企业,并且出现亏损的,政府适当扶持;第三类是停产和破产企业,职工工资难以正常发放的,其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
?第六条??再就业资金发放对象为按规定已与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岗职工。
?第七条??再就业资金的具体支出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期内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第二年按65%发放;第三年按60%发放。
?(二)按规定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九条??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组织的开展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以及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十条??再就业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各级政府企业解困资金统一并入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预算安排和同级劳动部门筹集的再就业资金等,向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再就业资金。
?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专户”,用于反映接收拨入的再就业资金和本企业按规定转入的再就业资金,按规定发放再就业资金。
?第十一条??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月填报《资金申报表》,将下岗职工花名册、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等实际支出凭证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账单报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各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对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资金申报表》以及各种附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从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应承担的再就业资金补助费。
?第十二条??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第十三条??各地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控制比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再就业资金保障范围、对象以及支付项目和标准,编制年度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审定安排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和帮助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核算制度,定期对再就业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和核算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再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实行“三三制”办法所涉及的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向再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应承担的资金。坚决杜绝和禁止再就业资金申报及收支管理中的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对违纪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编报再就业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报表,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报送当地政府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