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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契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现将《常州市商品房契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常州市商品房契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征收入库,根据《常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常政发[1998]154号)的规定,对市区商品房交易契税,由市财政局委托房屋开发经营单位代征。为加强契税代征管理,规范代征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开发经营单位代征契税,应由市财政局授权,发给代征委托书,并签订代征协议后,才具有契税代征资格。 ?二、契税的委托代征范围是代征单位在常州市区国有土地上销售的商品房的契税。契税实行属地征收,根据契税征收范围与房屋产权证发放范围相衔接的原则,凡所销售房屋的产权证应由市房管部门办理的,均属市财政局委托代征的范围。 ?三、委托代征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托代征单位销售的商品房、赠与他人的房屋交换的房屋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合建的房屋。 ?四、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契税的征收工作,具体负责向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领取契税完税证、登记契税征收台账、开具契税完税证、结报代征税款、缴销已使用契税完税证等工作。 ?五、代征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交付、办理价款结算前,要求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并负责审核契税纳税申报表,在收妥契税后,据以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 ?六、商品房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产权承受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房价、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代收费用)。对于房屋成交价格偏低的,如成交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幅度在15%以内的,原则上按照成交价格计征契税;如成交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超过15%的,则应按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计征契税。 ?七、纳税人缴纳契税后,代征单位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八、纳税人未缴清契税,代征单位不得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发现契税漏征情况,应按照代征协议的规定,由代征单位负责缴纳。 ?九、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当在次月,按征收机关指定的日期(休息日可顺延),向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报和完税证缴销手续。代征税款原则上应逐月结清,但如当月征收税款不足一万元的,可延期结报一次。代征税款不得移作他用。 ?十、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如发生退房、错征等情况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代征单位签署意见(鉴章)后,携带售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证收据联到市财政局办理,代征单位不办理契税退税事项。 ?十一、契税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契税减免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涉及契税减免事项,代征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契税减税通知书或免税凭证办理。有关审批资料应妥为保管。 ?十二、市财政局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可用于对经办人员、协税人员的奖励。 ?十三、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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