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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据市人民政府常政发[1999]133号《关于颁发〈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单位必须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编制执行本单位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各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单位按其收支状况,分为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单位、有部分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单位、政法部门、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五种类型。 ?第五条??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制定印发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通知》。 ?第六条??单位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印发的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通知》编制本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草案,于当年11月上旬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并附所属基层单位报表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1月20日直接报财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 ?第七条??政部门将初审意见通告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各单位应及时调整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其中基层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财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市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组成。各单位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收入,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收入计划。行政单位支出计划按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建支出计划编制。事业单位支出计划按事业支出(含专项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基建支出计划编制。同时,各单位必须按照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在编制收入计划时,应按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编制。其中: ?(一)财政预算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各单位按照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及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确定。 ?(二)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由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等收入。 ?(四)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的收入,各单位根据前三年和当年本单位收入的平均数,并预测因政策变化等影响下年度收入的各项因素确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为开展专业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在编制收入计划时,应按照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编制。其中: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按照本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和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确定。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七)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范围的各项收入,各单位根据前三年和当年收入的平均数,并预测因政策变化等影响下年度收入的各项因素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是指为了维持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它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不含车船大修费、大型会议费)、修缮费(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大修和零星土建工程)、业务费(不含外事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专项支出是指为了完成专项工程或特定工作任务具有特定用途、专款专用的经费。它主要包括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城市维护费中的工程建设经费、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排污费支出、城市水资源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公费医疗支出、救灾支出以及设备购置费、车船、房屋建筑物大修经费、大型会议等非正常性支出。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财政基建拨款、单位自筹基建款、基建贷款贴息以及其他专项基建支出。 ?第十四条??各单位支出计划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建支出等,按照“零基预测法”编制。其中: ?(一)经常性支出中人员工资性支出,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各项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计算;公用经费(含公务费)、其他费用、一般修缮设备和业务费按财政部门确定的分类定额计算。 ?(二)专项支出按项目预算编报,并提供立项依据,说明理由、用途和目的。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据实编报。 ?(四)基建支出经有权部门立项核批后的按预算据实编报。 ?第十五条??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批复下达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应及时批复所属基层单位。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加强收入管理工作,积极合法地组织各项收入。收取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财政部门下达预算中的“应缴财政专户款”是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拨款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完成。收到财政或主管部门等下拨、返还的资金,单位应及时入账,进行收入核算。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支出规模。 ?第十七条??各单位按照支出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单位申请拨款时应区分经费来源,分别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拨款申请书”。拨款申请书中的“支出科目”须填写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中的预算收支科目,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拨款。 ?(一)经常性支出经费由财政部门每月按序时进度拨款。 ?(二)预算外资金在单位缴入财政专户资金足够支付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按先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后其他经费顺序拨款。 ?(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拨付,按《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医院年度收支结余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时由医院根据支出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第十八条??各种专项经费的拨付,由单位向财政部门填报“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列出专项事业的明细预算,交提供批准专项事业实施的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工作进度予以拨款。 ?第十九条??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常财基[1998]2号《常州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发生以下情况,需要调整年度收支计划的,由各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 ?(一)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变化; ?(二)专项支出、基建支出遇物价或有权部门批准调整; ?(三)政策性增减因素; ?(四)预算外收入的增收及客观的减少; ?(五)政府、上级部门临时专项任务;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按年调整,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进行。由各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出市级综合财政预算调整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级综合财政预算调整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单位调整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上报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终了8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附报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简要分析。 ?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务收支决算草案。各单位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对收支的增减变化,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并附所属基层单位报表,及时报财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决算草案直接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单位年度综合财务收支决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具体办法另定。基建项目决算必须实行审计报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决算审核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向各部门、直属单位批复决算,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批复所属基层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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