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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会统票等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2号令,已于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税收会计统计票证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全额入中央金库。 ?二、为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确保各储蓄网点依法扣缴税款,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可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表上注明所辖各储蓄网点名单,并复印发放至各储蓄网点备查。 ?三、扣缴义务人向储蓄利息所得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水单可视同完税凭证,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特殊情况者除外)。扣缴义务人将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款汇总缴库时,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外籍个人缴纳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如需完税凭证,可由纳税人持银行扣缴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利息水单,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税收会计分录以入库单位为例: ?1、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借:待征税收-××银行-个人所得税贷:应征税收-××银行-个人所得税 ?2、收到国库转来缴款书回执联借:入库税收-个人所得税-中央级贷:待征税收-××银行-个人所得税 ?五、会统报表处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中央”栏中反映。 ?《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总表》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扣缴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分别填列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对应栏次中。 ?《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年报表》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反映在“利息、股利、红利”项目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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