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通知辖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回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按月重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商品混凝土改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商品混凝土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