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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认真清理在车辆购置环节征收的收费,对擅自设立的在车辆购置环节征收的有关交通收费项目和其他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停止征收。
?二、解困资金(再就业资金)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车辆入户时收取,对不按规定收取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对于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继续在车辆购置环节征收有关费用的,将予以公开曝光,所收资金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的省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并根据国务院第28l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省辖市应将贯彻情况以及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情况于2001年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国家税务局。
?附:《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