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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发工资银行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所列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划入纳税人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帐户,由各单位代为缴纳的,纳税人所在单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在上述情况下,纳税人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200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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