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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日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相关主管局,各资产经营公司,各市直企业(单位):
?现将《无锡市日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市日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日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建立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日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苏财统[2001]7号)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日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据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办法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和登记,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处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净资产和收入支出真实情况的一项工作。
?二、凡根据《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苏财统[2001]7号)进行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金核实申报工作。
?三、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做到账实相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并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为资金核实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企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凡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进行账务处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申办资金核实审批手续。
?五、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盘盈),应当以重置成本计价入账,对于资产盘盈数额较小,应当在抵冲资产损失后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由单位自行列入损益处理;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六、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小,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处理单位难以承受的,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
?七、流动资产损失中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和存货损失,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当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作为坏账损失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于债务人长期亏损(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当取得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
?(2)如果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必须保留继续索债权利,并应积极催收。
?3.存货损失主要包括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净损失和产成品削价损失,以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巨大变化和其他以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存货损失申报应当提供经企业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或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的盘存记录。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损失数额较大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八、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企业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申报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单位设备、技术、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企业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九、潜亏挂账主要包括企业为了保持账面利润而采取存货高留低转、产品成本大于售价、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未按规定足额摊销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等造成资产总额的虚增部分。潜亏挂账--经查实应当及时计入损益,将潜亏转为明亏后,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处理。
?十、单位日常清产核资中的财产损失应当立足于单位损益中自行消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单位难以承受的,以及在今后五年内预计难以消化的经营亏损挂账,经清产核资专项批准后可分别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单位在按规定冲减实收资本时,当财产损失与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的实收资本。
?十一、单位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时,应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账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应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清产核资办公室商财政有关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批复。
?附注:资金核实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及附件材料。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1.简要说明清产核资的时间点,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2. 涉及产权界定工作所依据的有关政策,界定前的产权情况和界定后各方协商的产权结果;
?3.开展价值重估工作的,应说明已重估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规定的重估范围,所使用的重估方法,固定资产升值幅度及单位今后增提折旧的能力;
?4.资产清查所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数额,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结果,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及原因;
?5.申报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处理渠道,需核减的所有者权益及其数额。
?二、资金核实申报附件
?1.资金核实申报表;
?2.损失挂账情况表;
?3.相关企业清产核资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4.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