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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14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1]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一、《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略)
?三、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项目资金汇总表(略)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14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建立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科技与经济、产品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经营方式,促进我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包括:省级乡镇工业园区贷款贴息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其他支农贴息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和管理。各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积极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贴息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贴息对象: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的精神,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多种经济成分的乡镇企业和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村出口创汇企业等。
?第五条??贴息范围和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有一定特色、服务优良、基础设施配套的乡镇工业园区和在园区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及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企业,对其中的科技型及外向型企业将给予优先安排。其中:园区规模年销售收入,苏南地区应在10亿元以上,苏中地区应在5亿元以上,苏北地区应在2亿元以上。
?2.列入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的综合性、专业性产品批发市场。对其中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创建的龙头企业优质原料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出口创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3.其他符合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
?三、贴息方式和贴息期限
?第六条??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采用半贴方式,即根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省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
?第七条??财政贴息资金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四、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符合财政支农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有关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提供借款合同、借据和结息单复印件。经县(市)财政局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辖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常熟市初审后直接报省),经省辖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与上年度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一起,于每年8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辖市汇总上报的项目资料,研究确定财政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省财政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将财政贴息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和常熟市财政局。
?第十条??每个企业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贷款贴息。为防止同一贷款项目的重复贴息,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在结算贴息资金时,对贴息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结息单据原始件上加盖“已贴息”印章。贴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贴息。
?五、贴息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总计划。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各省辖市和常熟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请按实际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一)对项目建设期内的固定资产借款所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二)对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借款贷贴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对贴息项目年终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省财政将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