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运行,各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是新形势下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的重要文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行)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确保其贯彻落实。 ?二、各行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黄金制品销售点及黄金制品生产、批发企业,有条 件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同时要加强与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辖区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秩序。 ?三、各行要立即对辖区内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首先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据实填写《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年审报告书,并写出自查书面材料。各行对照文件规定的条 件审核企业上报的自查材料、验资证明和年审报告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分行货币金银处终审。对符合条 件的,分行将重新给予确认,并责成企业将新颁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报工商、税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 件的,分行将不予颁发《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同时将未经核准的原有经营黄金制品的企业名单告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并责成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的零售点,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凡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于每一笔黄金制品销售业务,都要开具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五、今后,凡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一律凭《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分别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对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各行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 件的,要求申请企业据实填写申请《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登记表,并于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审核上报;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