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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城市信用社呆帐核销问题的请示》(徐国税发[2001]25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规定,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你市丰县、邳州的5户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可按此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二年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