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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有关镇财政所: ?《无锡市支农项目资金财政报帐制实施细则》(锡财农[2001]27号)实施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从而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无锡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原《无锡市支农项目资金财政报帐制实施细则》(锡财农[2001]27号)同时废止,请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无锡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项目的报帐管理部门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级实施的农业项目暂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部门报帐,镇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镇级财政报帐。有条件的可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蔬菜基地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县(市、区)级财政报帐制。 ?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镇及镇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帐凭证报镇财政所初审后,由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报帐或核销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是否纳入财政报帐制管理范围,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但一定要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报帐制先在有关的县(市、区)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第五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支出核算到具体项目。 ?第二章??报帐制管理 ?第六条??建帐建制。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报帐管理部门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专帐,并在银行开设支农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管理。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蔬菜基地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资金必须实行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报帐的,应及时转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实行主管部门报帐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拨入主管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和部门应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项目计划,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财政支农专户,实行镇级财政报帐制的地方,应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镇财政所的支农资金专户。 ?第八条??报帐管理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存款利息,应按专户各项资金存款积数分配计人各项资金余额,仍用于农业项目,但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立项审批。年度终了后,支农资金专户内如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严格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各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推广资金[含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资金]中用于引种、实验、示范、推广方面的差旅费。考察费、临时工工资、资料费等杂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核定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控制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作项目建设其他支出。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十条??计划批复及签订项目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由下级上报,经有权机关审核后,逐级对下批复。计划批复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财政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合同书》。省级资金安排的农业三项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外向型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项目须报省备案,无锡市级资金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须报市备案。 ?第十一条??预拨项目工程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签订“《财政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合同书》后,可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预拨一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报帐、审核及续拨项目建设资金。报帐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报帐拨款申请表(见附表一)和支出明细表(见附表二),支出项目的明细必须与签订的《财政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合同书》的支出内容相同,并附各种与其相符的有效原始凭证,同时,购买的实物必须附物资入库单(见附表四)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项目资金,否则,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预留10%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经市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预留的10%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实施报帐制管理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当地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要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报验收拨款,经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市级单位实施的属于报帐制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与市财政局签订《财政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合同书》后,市财政局拨付90%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财务处,余下的10%,由市财政局结合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及报帐情况,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市级有关主管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报帐程序进行报帐管理。 ?第十七条??报帐凭据根据报帐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财政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帐拨款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或报帐管理部门审核、验收。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要明确产权及管护主体,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的,形成的资产要及时与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见附表三),切实保证帐实相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和市级主管部门每半年要书面向市财政局反映有关农业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和主要做法及经验等。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镇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财政委托审计制,即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确认项目竣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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