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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扬国税发[2002]93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