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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的批复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扬国税发[2002]93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二年六月四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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