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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示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外合资常州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2000年10月31日为基准整体变更而成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州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于1993年1月8日开始营业,2001年5月25日,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由常州曙光化工厂、香港早务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意盛有限公司、常州新生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八家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外方占56.2%,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苏公C[2001]B84号验资报告确认,资金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加工添加剂及医药中间体、生物化工产品、销售自产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L-天冬氨酸、L-苹果酸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L-天冬氨酸属于《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指南(2001年度)的通知》第33项“发酵工程关键技术及重大产品”中的“新型氨基酸”重大产品栏目;L-苹果酸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序号第05040301号“L-苹果酸”栏目,2001年6月,被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现企业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该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
?当否,请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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