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关于《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现就《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锡劳社医[20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并个人自付满规定数额医疗费后,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根据本意见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计入个人帐户。 ?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个人医疗帐户进行补助的总额,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中,提取一部分风险调节金留存,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对个人医疗帐户进行补助的资金总额。并根据当年年度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情况,确定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三、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付满8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高于其他参保人员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四、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就医和费用自付结算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社会保险卡》(IC卡)记录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的依据。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报销时,还需出具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卡》(IC卡)记录的上一年度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按照确定的补助比例,按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费用,并于次年4月份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 ?六、参保人员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卡》(IC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配药发生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直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费并现金支付,且不计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的个人自付规定数额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也不予补助。 ?七、本意见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八、《暂行办法》规定的12种慢性病门诊报销标准和办法不变。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病种规定用药范围之外、本意见第七条规定之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意见给予补助,且只计算一个自付规定数额。 ?九、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记录至次年3月底,过期不予办理。 ?十、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