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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反映,经2002年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等于企业纳税调整前的所得乘以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公式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公式中,纳税调整前所得即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苏地税发[2002]200号)主表第20行);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即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有多项捐赠,法定扣除比例相同的应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法定扣除比例不同的,应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为1500万元,其中对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对光华基金会捐赠20万元,对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35万元,对某国家级图书馆捐赠110万元,对某国家级歌舞剧院捐赠120万元,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一)对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可全额扣除;(二)对光华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法定扣除比例为3%,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3%=30万元,实际捐赠55万元(20万元+35万元),超过限额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对国家级图书馆、国家级歌舞剧院捐赠法定扣除比例为10%,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10%=100万元,实际捐赠23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超过限额1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25万元+130万元=1155万元。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销售(营业)收入减去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纳税人的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减除免税所得,仍有盈余的,可用于抵扣研究开发费的附加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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