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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五市地税局、吴城地税局,市稽查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精神,保证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和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现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政策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处理意见 ?1、按照苏劳社劳薪[2001]1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企业调整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除经营性增亏的企业或应付工资结余超过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倍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增资额的所需资金,列入2000年度企业成本,准予税前扣除,并允许提取工资三项经费。 ?2、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3、凡采取诸如工资总额包干、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等工资形式的企业,都必须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两低于”标准的,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4、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是指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工资。 ?二、关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而计入管理费用,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除软件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软件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实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三、关于纳税人外购软件的处理意见企事业单位随同计算机(计算网络)购进的软件,凡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核算。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和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四、关于社会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经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有条 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首先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应付工资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指税前准予扣除的月工资标准),在管理费中列支,暂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企业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五、关于企业发生的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投保的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 ?产品责任保险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各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设计人员、美容师等。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保证保险,又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被保险人)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时对用户所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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