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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的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现将《江苏省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各级交通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进行定额及造价管理工作的保障经费。各有关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该项费用。
?二、各级交通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切实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的使用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系统工程定额及造价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理顺定额管理经费的资金渠道,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复函》(苏财综[2002]172号)、《关于收取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苏交质[2002]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以下简称定额测定费)是省和省辖市交通工程定额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定额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定额的编制、管理和对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项目的批复文件中单独列示。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按规定缴纳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定额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定额测定费,各有关缴费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定额管理部门缴纳定额测定费。任何单位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开减、免、缓征的口子。
?第五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定额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定额测定费:
?(一)省定额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国家、省重点的新建工程及省交通控股公司、交通产业集团、宁连宁通管理处、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等所管辖公路的改建工程的定额测定费收取工作;对省市共同投资的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按省投资比例收取。
?(二)各省辖市定额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投资的重点工程、网化工程、通达工程及其它地方新建、改建工程的定额测定费收取工作;对省市共同投资的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按市投资比例收取。
?第六条??收费标准为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8‰。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七条??对已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再收取定额测定费;对在建项目,第一次按累计完成投资额收取,以后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收取;对新开工的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收取。项目应交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程费×0.8‰。
?第八条??定额测定费系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定额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收取定额测定费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的管理按省财政厅苏财综[2001]43号和苏财综[2002]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定额管理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定额测定费收支核算和票据管理工作,做到票款一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定额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测定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人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当年支出预算。定额管理部门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定额管理部门收取的定额测定费不能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拨款与以解决。
?第十五条??定额测定费年终如有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定额测定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用于定额管理部门支付在职在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等;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经费及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政府预算核定的标准用于支付定额管理部门的办公费、一般材料购置费、一般专项业务费、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含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建设性专项支出用于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其他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效能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以上各项支出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办理。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定额测定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缴纳定额测定费是有关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拒不交纳、拖欠定额测定费,造成定额管理部门工作无法开展,相关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定额测定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综[1999]24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的有效期内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