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地税各征管分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2]3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做好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调控,使职工工资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03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的通知》(苏劳社薪[2001)10号)和《关于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的通知》(苏劳社薪[2002]4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2.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73号文件《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今年在年终结算时,可视同实现利润的完成,视同完成可提的工资,可纳入明年的核定工资基数中,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 ?3.凡采取诸如工资总数与实现利润、实现利润与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办法、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挂钩形式的企业,都必须报经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税部门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财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经审核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4.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从2003年起对当年新招收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凡企业职工人数已超过核定人员,超出核定人数的人员可按实列支。 ?5.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整,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须填报《申请增加工资额度审批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列入企业成本,并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6.各市劳动和社保部门、财税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