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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依法检查、依法监督,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2002年我局制定的《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 ?2.财政监督检查流程图(略) ?3.财政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 ?一、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各处室根据日常监管的需要,制定本处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处室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载明以下内容:监督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拟安排检查时间及预计期限。各处室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送局监督检查处。 ?(二)监督检查处根据全年财政工作的重点,制定全局年度重点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应载明以下内容:拟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拟安排检查时间、预计期限、实施检查的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由局监督检查处正式发文执行。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监督检查项目、重点内容、具体检查时间、预计期限、实施检查的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财政监督检查方案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财政监督检查方案分为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和财政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 ?(一)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由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主办处室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监督检查政策依据、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需达到的目的、监督检查的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监督检查人员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起讫时间。 ?(二)财政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由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各检查组组长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范围、检查工作目标、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预定安排检查的起讫时间、制作本方案的检查组及制作日期。 ?1、被检查单位名称应列单位全称。 ?2、检查范围应具体、逐项表述准确。 ?3、检查工作目标应明确重点,并具可行性,便于进行考核。 ?4、检查的重点内容应围绕检查工作目标结合被检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5、检查组组长应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 ?6、组长及成员的工作分工应有具体的内容和明确的职责,以保证项目检查的有效实施。 ?7、预定检查的起讫时间应与检查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基本相符,最终以达到检查目标要求为准则。 ?8、财政检查具体工作方案须经处室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三)负责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检查组成员应根据“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和“财政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个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以保证分工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为主要目的。 ?(四)“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财政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和“检查组成员个人工作计划”,均应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组成部份,在本案检查结束后一并整理归档。 ?三、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必须使用常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检查通知书”或“内部检查通知书”,经加盖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公章后生效。 ?(二)财政检查通知书由“送达联”、“回执联”及“存根联”组成。 ?1、“送达联”应载明以下内容:通知书文号、检查主题、被检查单位、检查的政策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要求、检查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组织检查部门的联系电话、财政机关公章、通知书签发日期及通知书编号。 ?2、“回执联”统一使用“文书送达回执”。“文书送达回执”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另在本《规范》第十三“文书送达回执”项作具体说明。财政检查通知书采用挂号信邮寄的,其挂号信存根可替代“文书送达回执”。 ?3、“存根联”应载明以下内容:通知书文号、持通知书人、前往单位名称、检查项目、签发人(经办人)、财政机关公章、签发日期及通知书编号。 ?(三)检查组一般应在实施检查前3天,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内部检查应在实施检查前7天送达被检查部门。特殊情况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送达。 ?(四)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场取得检查通知书回执。如遇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名。 ?四、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登记保存证据清册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在实施检查中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检查组组长提出报实施检查的主办处室同意并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实施登记保存措施。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被登记保存的单位名称、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对被登记保存单位配合的要求、财政机关公章及实施登记保存的日期。 ?(三)登记保存证据清册应载明以下内容:被登记保存单位名称、登记保存证据的内容、实施登记保存的检查人员姓名及日期、被登记保存单位鉴证人员姓名及日期。 ?1、被登记保存单位名称应列单位全称。 ?2、登记保存证据的内容应准确、具体、详细,并仔细核对。 ?3、登记保存证据清册应分别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和被登记保存单位的鉴证人员签字,并署名日期、加盖被登记保存单位公章。 ?(四)检查组在制作登记保存证据清册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由市财政局领导签发的登记保存通知书。 ?(五)登记保存证据清册一式二份。检查组应当场取得登记保存证据清册复印件,原件交由被登记保存单位暂时保存,待检查组归还登记保存证据的同时由被检查单位在原件上注明所有登记保存证据归还时间后收回。 ?五、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载明以下内容:检查项目名称、被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的摘录、附件主要内容及张数、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制作人及日期、复核人及日期、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号。 ?1、检查项目名称应根据检查人员具体实施检查的内容分项填列。 ?2、被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的摘录应包括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时间、记账凭证号、会计分录、违法违规金额、违反的具体条款。 ?3、附件主要内容及张数应包括:验证检查情况摘录的相关证明材料;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复印件或摘录件;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制作,做到一项一稿、一事一稿。 ?(三)相关的检查工作底稿之间有数据勾稽关系的,必须相互一致,若相互引用时应注明引用的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号。 ?(四)检查组制作的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实行复核制度,并经被检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五)借用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制作的检查工作底稿,须经同一检查组的财政执法人员签字后方能作为检查和处理的依据。 ?(六)经被检查单位确认后的检查工作底稿,不得自行删除或修改。经审理,确需进行补充、修改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七)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时,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工作底稿应做到字迹端正、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结论明确。检查结束必须分类整理后列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六、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政检查人员对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应载明以下内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姓名、被询问人现任职务、被询问人工作单位(部门)及联系电话、询问事项和证言、被询问人是否出于自愿;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签字及签字日期。 ?(三)实施财政检查询问时,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在场,每次只能向1名被询问人询问。财政检查询问采用问答方式,并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四)财政检查询问的主要内容为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实施财政检查询问时,必须做好记录,记录人应忠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认可,如需改动,改动处须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五)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及询问事项保密。 ?七、财政检查报告 ?财政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后,必须向财政机关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书面文书即财政检查报告。 ?(一)财政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检查单位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会计人员配备情况、开设银行账户情况、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检查处理建议、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的意见。 ?(二)财政检查报告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1、财政检查报告封面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财政检查报告封面主要内容:财政机关名称、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时间、检查报告编号。 ?(1)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封面时,财政机关名称、被检查单位名称和检查报告时间由检查组填写。其中,被检查单位名称应列全称。 ?(2)检查报告时间为检查组组长在已完成的财政检查报告上的签字日期。 ?(3)检查报告编号由实施财政检查的处室档案管理人员按财政检查通知书文号序列填写。 ?2、基本情况表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基本情况表由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和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两部分组成。 ?(1)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检查组单位名称、检查组人数、检查组组长、职务及联系电话、检查实施时间、财政机关主管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组单位名称为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的部门,检查实施时间为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的日期至完成外勤检查从被检查单位撤出的日期;财政机关主管处室、联系人及电话为实施检查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电话。 ?(2)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负责人、职务及联系电话、财务部门联系人、职务及电话、单位性质及单位人数、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本年度检查情况及审计结论。 ?被检查单位财务部门联系人一般为财务负责人;被检查单位本年度检查情况及审计结论主要为相关经济执法部门对其实施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3)制作基本情况表时,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由检查组负责填写。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由被检查单位填写,经检查组审核。 ?3、会计人员配备情况及开设银行账户情况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1)会计人员配备情况主要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技术职称、证号及发证机关、会计证号及发证机关。 ?“职务”栏应为岗位职务,如总会计师、财务科长、总账会计等。“技术职称”栏应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等。 ?(2)开设银行账户情况主要内容: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主要用途。“主要用途”栏应分别对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作详细填写,如不够填写时,可按相同的格式另附页。 ?(3)会计人员配备情况及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由被检查单位填写,由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经检查组审核后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4、检查结论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1)财政检查结论的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财政检查结论基本情况应载明以下内容:检查的依据、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和检查组的有关情况、检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检查情况和总体评价。 ?存在问题的表述应清晰、简练、有序,并逐条列出违反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 ?(2)检查组组长根据检查组成员各自制作的检查材料,负责撰写财政检查结论。撰写的财政检查结论应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证据充分、文字简练、评价和结论准确,并签署姓名和日期,最后形成完整的财政检查报告。 ?(三)财政检查报告文书格式及要求:财政检查报告内容序号按公文序号要求表示。检查报告中涉及的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后应四舍五入。 ?八、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财政检查报告应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一)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中,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 ?(二)检查组应将征求意见书、财政检查报告以及文书送达回执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并签收,如遇拒绝签收,按照拒绝签收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签署日期。如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作出的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对所提出的意见和说明进行严肃、认真的核实、取证,对其合理部分作出修整。 ?(四)被检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同对财政检查报告无异议。 ?九、财政检查决定和财政检查意见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政检查决定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1、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 ?2、检查组根据已征求过被检查单位意见的财政检查报告,拟写财政检查决定。一般情况下,财政检查决定的草拟工作应在检查组外勤检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 ?3、检查组应及时将草拟的财政检查决定,连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检查材料一并提交财政机关组织检查的部门。财政机关组织检查的部门在收到以上材料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 ?4、财政检查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事实;定性、处理决定及其依据;处理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检查决定文号、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制作日期和财政机关印章。 ?5、财政检查决定在签发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6、检查组负责将签发的财政检查决定以及文书送达回执一并送被检查单位并签收。如遇拒绝签收,按照拒绝签收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检查意见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1、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财政部门依法下达财政检查意见。 ?2、财政检查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其依据;检查意见执行的要求和期限,检查意见文号、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制作的日期和财政机关印章。 ?3、财政检查意见的制作、审理、签发、送达等程序和要求均与财政检查决定的程序和要求相同。 ?十、财政检查审理意见书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政检查审理意见书由审理人员意见、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和局重大检查项目审理小组意见三部分组成。 ?(二)审理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应提交的审理材料是否齐全,包括: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财政检查意见和审理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检查事项、事实是否清楚、完整。 ?4、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5、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报告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 ?6、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7、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1、检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审理。 ?2、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必要时,经实施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调查、取证。 ?3、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处理不当,提出修整意见。 ?4、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检查,经实施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5、对审理事项无异议,且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或收缴、抵拨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审理人员、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6、对审理事项中涉及单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收缴、抵拨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局重大检查项目审理小组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部门应指派专人对重大检查项目审理的全过程作出纪要。 ?(四)审理工作一般应当在收到检查组提交审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如遇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检查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除外。 ?十一、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根据局重大检查项目审理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部门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 ?(二)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3、财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依据。 ?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编号、公章及日期。 ?(三)检查组应当将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以及文书送达回执一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如遇拒绝签收,按照拒绝签收有关规定办理。 ?(四)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制作单位留存,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税政法制处备案。 ?(五)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两类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常财监[2002]3号)的规定和《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法字[1998]18号)的程序,由局税政法制处组织听证,实施检查的处室和检查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二、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对财政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不属于财政处理权限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或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权限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办理财政检查移送。 ?(二)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移送主管机关名称。 ?2、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3、当事人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提出处理的建议和要求。 ?4、制作日期和财政机关印章。 ?(三)制作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时,首页应使用市财政局公文文头纸。对不同当事人同一类型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一并移送。对当事人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建议应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建议(处理)恰当。 ?(四)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的相关证据资料由组织实施检查的处室审核签章。 ?(五)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由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送达有关主管机关,并按文书送达回执程序办理。 ?十三、文书送达回执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意见、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和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应统一使用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印制的文书送达回执。 ?(二)文书送达回执应载明以下内容: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送达日期;代收人代收理由、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日期、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1、受送达人应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的受送达人可填写“机要室相关人员”。 ?2、送达地点应填写单位全称。 ?3、送达文书名称应填写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财政检查移送建议(处理)书等。 ?4、送达日期即时间应填写到分钟,且栏内的“时”应填写24小时制的时间,如下午2 : 25,应为14时25分。 ?5、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由代收检查文书的人员填写清楚,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由检查组对拒收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署姓名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作各类文书送达回执。 ?十四、财政检查工作总结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组织实施检查的处室应对检查情况作出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领导。 ?(二)财政检查工作总结应载明以下内容:组织实施财政检查项目的工作情况;财政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新情况;对存在问题和情况的剖析;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1、组织实施财政检查项目的工作情况应反映工作特点和主要情况。 ?2、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情况应简明、扼要、有序地列出,并运用检查中的事例加以说明。 ?3、存在问题的剖析应从主、客观因素和对财政政策的贯彻实施等方面进行。 ?4、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应根据财政检查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管理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负责实施财政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各检查组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 ?十五、财政检查档案立卷的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部门应按规定对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意见、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等检查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应归档的检查资料一律不得遗失、短缺和擅自销毁。 ?(二)检查组负责将各自检查资料按监督检查局统一印制的“卷内文件目录”中的项目顺序进行整理、归集并依次编写页码。对“卷内文件目录”规定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取证材料的整理、归集应根据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进行: ?1、企业单位:按资产、负债、损益、备查和声像等类别进行整理、归集。 ?2、行政、事业单位:按收入、支出、结余、备查和声像等类别进行整理、归集。 ?3、社会中介机构:按综合、业务、备查和声像等类别进行整理、归集。 ?(三)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将已整理、归集的资料连同“卷内文件目录”一并移交给实施检查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若检查规模较大、涉及资料较多的,可于检查结束后25日内移交完毕。 ?(四)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监督检查局统一印制的“常州市财政局财政检查案卷”内容要求进行装订。 ?1、检查档案以一个被检查单位或一个检查项目列一个卷宗。案卷标题以检查项目名称为总标题,以被检查单位为副标题。 ?2、检查档案由负责财政检查的各有关部门装入“财政检查案卷卷盒”,并填制好卷盒的相关内容后分别保管,以备查阅。 ?3、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加强对财政检查档案的日常管理。 ?(五)对联合开展的财政检查资料原件由监督检查局立卷,相关业务处室保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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