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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改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水利局: ?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再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农村改水任务,并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水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3]76号,以下称《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和省水利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苏省农村改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水利厅 ?二○○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江苏省农村改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水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3]76号),规范改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省政府确定的三年(2003-2005年)农村改水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 农村改水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支持引导、社会筹集、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筹集资金的办法,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在符合统一规划的范围内投资农村改水工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改水工程。 ?第三条 建立江苏省农村改水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为2亿元。资金来源为:2003-2005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省预算内统筹基建资金安排5000万元,省农水资金安排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计委按项目进度纳入年度基建计划,由省财政厅扎口下达各市。 ?第四条 对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未达到95%的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所属乡镇,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当地农村改水当年新增受益人口目标任务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按照每新增受益人口25元的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县政府对当地农村改水新增受益人口的配套补助资金总额每人不低于25元,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县从扶贫资金中安排用于农村改水的补助资金,不作为地方配套资金。 ?第六条 农村改水的受益农户,负责自筹自来水入户所需的材料成本费用,其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实际价格确定,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入户材料成本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农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农村改水规划,报省计委审批。对新建农村水厂项目,由各级改水办初审后,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八条 各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用于农村改水的资金都要纳入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各项农村改水工程费用、设备、材料采购费用的支付,由财政专户直接办理。 ?第九条 对享受省级农村改水资金补助的地区,年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划、水利部门下达市、县(市、区)改水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在当年六月底以前,由省财政厅按照补助金额的70%预拨农村改水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专项往来拨至各市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其余30%资金待年度终了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后进行结算。 ?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拨付的农村改水补助资金,连同市配套资金,及时拨至各县(市、区)财政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省级农村改水补助资金应与地方配套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使用,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改水工程的建设材料费用:包括钢材、水泥、砂石、管材等费用。 ?(二)工程设备费用:电机、水泵、变压器、卫生消毒设备、节水节电设备等。 ?(三)施工费用: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用电费、设备安装费等。 ?改水项目土方工程,按受益原则由受益的村在一事一议筹募限额内安排村民出工,完成本村该承担的土方工程。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改水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财政部门要参与改水项目计划的制定,审核改水项目工程预算,参加改水材料、设备招标与采购工作并加强监督,改水项目完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一道进行验收。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改水工程完成进度,及时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 ?(三)对资金的使用要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验资金使用情况,并作检查记录。对发生挤占、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农村改水资金的行为,及时向县(市、区)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加以制止,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违规违纪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改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年底由同级审计部门对本年度改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将审计结果报省、市卫生、财政、水利、计划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享受省农村改水资金补助的地区,有以下情况的,省将追究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设立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的,或虽设财政专户但未按规定将农村改水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二)应由同级政府配套的农村改水资金不到位的,或采取先到位、后抽回等弄虚作假的; ?(三)挪用上级改水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发工资、移作他用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应拨付的农村改水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使用监督不力,影响当地改水工程进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农村改水资金以及因贪污、挪用和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改水资金损失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挤占挪用的资金要立即收回,有关责任人将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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