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导航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2003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文件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