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等厅局关于贯彻国家9部委《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与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工??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物??价??局
?各市经贸委(经委)、商贸局、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9部委最近下发的《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整治重点及目标
?(一)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安全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汽车配件市场的整顿,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修理场所、技术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切实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和收费行为
?(四)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经清理整顿确认合法及依法取缔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要向社会公告。
?(五)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论证工作,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进行清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及无资质经营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下列阶段性目标:摸清基本情况,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汽车市场的整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的部署 督察。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全面清理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汽车配件市场。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
?计委、物价部门要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和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购买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要对汽车维修企业、旧机动车交易中乱收费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先评估后交易制度,切实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评估行为。
?公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所负担的职责,严厉查处和打击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汽车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要求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加强对行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活动,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以及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案件。坚决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特行企业、市场等行为,利用管理职权垄断、控制行业及企业的行为。
?财政、价格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规定进行清查,对有关行业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乱收费现象要清查并取缔。
?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责令整改,逾期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要对所查行业中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依法查处。对有违法行为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税务部门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免征或减征的税款。
?工商部门要根据九部委文件的要求,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加大对汽车配件市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及来源合法性的执法检查和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配件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和清楚出配件市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无证照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检查,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零部件"的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应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的予以处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书和营业执照。要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汽车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商等违法行为的整治。
?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汽车配件生产企业进行清查。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责任人,取缔和清楚一批无照生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生产假冒伪劣配件的企业和窝点。依法查处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汽车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标识规定、伪造他人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配件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对这次整治的其他行业中涉及质量、技术监测的,要认真监督检查。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汽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整治。
?三、 时间与要求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开展 自查自纠,净化汽车市场秩序。5月中、下旬,省里将统一组织督查和验收。
?(二)根据国家要求,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公安厅、检查厅、财政厅、交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成立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处(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贸易市场处。各级领导部门要牵头负责,迅速成立工作小组,并承担日常工作,及时通报情况,发布信息,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
?(三)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案件,构成刑事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绝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要从大局出发,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及时沟通信息、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对一些跨地区、跨行业的案件,要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及时沟通,增进交流。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治意见和整治情况统计表(由个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自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从3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各地有关部门要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当月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上报整治情况统计表。各省有关部门与26日前将上述情况和统计表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于月底前上报国家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各地如有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
?(五)加强舆论导向宣传。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和注销的企业及市场名单以及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宣传名优产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市场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在网上予以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发展与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