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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预[2003]55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文件附件所列名单企业缴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原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库改为:6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因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而影响总机构所在地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处理。
?为简化操作,财预[2003]550号文件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4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因企业分去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而影响总机构据地的收入统一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处理。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办理各企业所得税的缴、退库手续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
?二、财预[2003]553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按规定应退库的所得税,具体退库办法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2]36号)执行。
?三、2004年1月1日后已办理的名单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退库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于3月31日前调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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