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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表登记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是指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其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本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费用扣除标准(含省内“工资薪金项目”统一扣除的津贴、补贴400元,下同),均应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将每个纳税人依姓名和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个人所得项目明细填报“支付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第四条?税务机关依法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本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有关信息,所获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或按月定期汇总分析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明细申报情况。 ?第二章?纳税明细申报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必须附报《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 ?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的不同项目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门临、自行申报人员进行申报时需填写基本信息采集表。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按法定期限办理明细申报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至当月末。但扣缴义务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先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解缴入库手续。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明细申报,也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报送软盘或纸质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办理明细申报。 ?采取网上申报进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按季报送纸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但不需再报送纸质《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如果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通过网上申报的数据不一致的,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重新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税务机关以纸质纳税申报表填写的数据为准。 ?由于特殊原因当期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软盘或纸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 ?第十条?税务机关专职机构及时完成相关数据转换导入工作。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明细申报资料。 ?第三章?缴税证明开具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或开户银行开具《银行扣款专用凭证》;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可取得缴税证明,但平时需要的仍需持扣缴义务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明细缴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通过报盘或纸质资料形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的,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可取得缴税证明,但平时需要的仍需持扣缴义务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明细缴税证明。 ?第十三条?缴税证明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并依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号或纳税人合法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进入计算机征管信息系统生成、开具。 ?缴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已纳税款的税种、税款所属期、税额等事项的凭证。但不得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十四条?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纳税人要求开具明细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取得了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仍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缴税证明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具缴税证明,并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保存开具完税证明的相关记录,以备查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明细申报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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