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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通知》精神,全市从2005年1月1日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旧版《江苏省南京市门临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二、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省局统一制定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开具要求及管理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3]4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其规格和式样比照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其中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宁地税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的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各单位做好旧版门临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同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发票用量计划。 ?六、《南京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3]14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总局、省局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223号?2004年11月3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简称《代开发票》),为此,在用的旧版《江苏省XX市(县)门临发票》不再加印,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用完为止。 ?二、《代开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用量,于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下个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开具《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代开发票》为机打式发票,手工填开无效。 ?(二)《代开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也不得由税务干部以外的人员领用和填开。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按规定的时限足额解缴入库。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开具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对属于免税范围的开票,“免税”字样统一打印在发票的备注栏。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代开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稽核。对停用的旧版发票,应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五、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六、《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3]6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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