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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91号?2004年9月15日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挂靠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
?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挂靠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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