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由于部分政策调整及部分涉税审批事项的取消,加大了事后管理的难度,使得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更为突出,难度也有所提高。为了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
?20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要求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围绕推进服务型税务建设、努力提高各项工作精细化程度、初步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目标,遵循关键性、适度性、时序性、系统性、责任性等原则,在管好税基,加强税源税户管理,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完善后道管理等方面集中力量突破管理瓶颈,并以此带动汇算清缴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
?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明确工作的时间安排,把握各项工作节点,做到统筹兼顾,有序进行,并做好各项工作的记录,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做好税收宣传,政策咨询辅导、涉税审批、税户清核,取消审批后的后道管理、核定征收工作的推进、纳税申报审核等工作,并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按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现就几项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做好部分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审批后的后道管理工作。
?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后,按照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的规定,必须对取消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审核。考虑到本年度是首次取消部分项目的审批,为了稳妥地做好后道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汇算清缴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对取消审批后的项目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全部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是考虑到工资管理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可适当参与纳税人工资方案的论证,包括对效益基数、工资基数的核准等工作,但不签署意见。详细内容见《关于做好取消工效挂钩方案后的后道管理意见》。
?三是对取消的涉税审批项目中,对原来需要填写各类审批计算表格的,仍由纳税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计算错误(如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意见做好各类台帐的建设和维护。
?四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由企业对照减免税政策要求自行减免,但对自行申报减免税的企业的资格调查应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进行。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或稽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律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提交相关部门。详细内容见《关于做好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后的后道管理意见》。
?2、进一步推进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根据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我市的汇算清缴户达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户的80%以上,汇算清缴工作量过大难以保证汇算清缴的质量。为此,从2005年起,对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考虑到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偏高,不利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推进,市局决定对部分行业的税负情况进行一次抽样测算,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测算样本的抽取:在2003年度汇算清缴户中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组织测算:一是年经营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二是工业和商业。按两个行业汇算户数的5%抽取测算户,其中盈利户占60%,亏损户占40%.
?第二,测算方式:由管理所(分局)对抽取的测算户填写测算表格,各级汇总后上报市局。
?第三,测算完成时间:2005年2月底前完成测算工作。
?为了促进核定征收方式的推进,从2005年起,进一步改进汇算清缴的预缴方式。对经评估调查财务核算不全,不能正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且不愿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将推行企业所得税预征方式,即对实行预征方式的纳税人,按季预征后,年度终了可以提出汇算清缴。对在汇算清缴期内不再提出汇算清缴的,应根据核定征收的认定程序,直接将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征收。
?3、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户的清查工作。
?自2002年起,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户增量因素消失的情况下,管户量也逐年减少,为了进一步了解家底,摸清税源状态,2004年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要做好对企业所得税税户的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的重点为改组改制企业的去向。具体做法:
?各单位分市区两级分别对管辖区域内的改组改制户组织摸底,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对改组改制户一一列表。市政府组织的改组改制户由市局通过市改制办列出清册后下发。区政府组织的改组改制户由各单位分别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清查的重点为改组改制企业的变化情况。
?具体内容为:
?(1)户数情况:一是改组改制企业的总户数:二是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户数;三是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户数;四是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户数,五是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户数;六是只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但由于经营地点的改变,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户数;七是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户数,八是已移至国税部门征管的户数。
?(2)税源情况:上述纳税人由于征管的改变,税源发生的变动情况。
?4、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审核的电子化程度。
?(1)关于实行网上申报户的申报要求。
?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同时对部分企业免费发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动生成软件进行试用,作为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辅助工具,纳税人可直接将生成的申报数据导入网上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井通过税务机关直接扣款。
?(2)关于非网上申报户的申报要求。
?对非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生成电子数据:
?一是纳税人通过设在税务机关的网吧自行录入纳税申报表:
?二是由管理人员或录入人员帮助纳税人录入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到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3)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仅限于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逻辑性的审核,不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审核完毕后,加盖《本表逻辑审核已通过》戳印。
?对网上和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在汇缴期间发现第一次申报错误、要求进行二次申报的,由于扣款成功后申报表已被锁死,纳税人无法进行第二次网上申报,故对要求再次申报的纳税人,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管理所(分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本表逻辑审核已通过》戳印。纳税人持已通过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到征收大厅再次申报,对需要补税的再次扣款,对需要退税的,按汇算清缴退税的规定及时退库。
?同时,非网上申报户留存一份纳税申报表统一交由法规科(综合科)保管,在汇算期后的5日内上报市局计算机中心统一维护有关数据。
?(4)核定征收户的申报要求。
?核定征收户的受理、审核、征收入库及申报表录入工作全部由征收分局负责,全职能局按内部分工组织开展该项工作。为了方便核定征收申报表的录入工作,征收分局必须对核定征收申报表进行单独装订,并及时移送数据处理中心,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表的数据录入工作。
?5、做好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的受理和评价工作。
?凡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核报告与中介机构审核标准对照,发现未按标准规定出具的审核报告,不予受理,并要求纳税人按标准重新出具体审核报告。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整理归集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作出评价,报送市局。市局统计后对严重不按审核标准出具体审核报告的中介机构提出预警。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详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6、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其他要求如:减免税工作起始时问、汇算清缴工作的方案、工作总结、税源分析等参照2003年所得税汇算工作要求。
?三、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的项目和要求
?2004年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其申报表中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须通过中介机构审核,并由中介机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其涉税审核项目仍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符合税务代理和税务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委托对其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在纳税人报送涉税事宜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中介机构必须根据税务部门制定的审核标准和规定格式提出审核报告(详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网上申报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审核的,必须在电子申报时注明是由哪家中介机构代理的。
?税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核报告,必须在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资料时一并受理,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受理。
?审核的项目包括:(1)纳税申报表中的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2)固定资产报损、流动资产报损、坏帐损失报批的审核;(3)工挂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和“两个低于”形式下工资列支的的审核;(4)弥补亏损的审核;(5)技术开发费抵扣的审核;(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7)投资损失抵扣的审核。
?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不通过中介机构审核:
?一是对年度弥补亏损额二万元以下(含)的;
?二是对年度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在十万元以下(含)的。
?凡既有纳税申报表审核,又有单项审核项目的,不再分为多次审核,由中介机构分别审核,出具一份审核报告。纳税人要求按项目出具审核报告的除外。
?中介审核时间:负责各单项审批项目审核的中介机构,纳税申报表审核必须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前完成,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核必须在纳税人涉税审批受理期限结束前完成。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要求
?1、报表报送。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于3月30日前结束,对市区的报表由征收局完成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表的录入和以及报表的报送工作,于4月15日前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局。全职能局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录入和报表的报送工作。
?2、加强对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对纳税人申报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由各管理局、全职能局对表内逻辑进行审批签字后进行申报。
?3、加强对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工作。
?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仍由各管理局、全职能局负责,对涉及税前扣除项目需审批的按权限进行。
?4、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户的管理。
?一是对新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一律鉴定为核定征收户;
?二是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5、总结要求。
?请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报至我处,并将其汇算清缴总结报送,总结要求内容如下:汇算清缴的情况;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算清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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