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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号?2005年2月22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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