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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7号
?2005年1月10日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淮地税函[2004]141号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业务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财税字[1985]143号)、《省政府关于明确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中“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苏政发[2001]82号)、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四条第五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的有关规定,这三年税种所规定的范围,我省均按行政区划确定。因此,各地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区划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过,根据《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建税的税率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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