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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分县局要加强对该集团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确保所属企业按省局审批的金额在税前扣除管理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结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15号?2005年1月27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南京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悉。根据苏地税发[1999]1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南京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980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表),这些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总机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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