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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税前扣除退保收入的佣金有关问题的函》(吉保监函[2006]22号),结合近期基层反映保险行业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保险公司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按照现行文件规定:“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960号)。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该文件执行。2.在执行文件中,要按照税法和征管法办,要查实征收,不宜采取估算、抽查推论等方式。要妥善处理,避免企业复议。二、关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