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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2、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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